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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第1页)

第八章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3月26日深夜至凌晨,宜宾室翠屏区公安分局大楼内灯火通明。陈国富从火葬场赶回,市局、分局主管刑侦工作的主要领导聚集在会议室,“3。25”专案指挥部在听取各方面的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

这是一个不眠之夜。

各侦察小组获得的情况逐步汇总上来。

孙玲玲是现场唯一的目击人。她提供了案发的准确时间——3月25日下午5点35分;提供了杀手的确切人数和特征:4人,男性,均蒙面,戴棒球帽,手持枪支。

警方在楼道中提取到案犯在撤离时匆忙丢弃的作头套使用的女式丝袜和李宁牌运动帽。

现场勘查及验尸结果表明,张一兵被猎枪击中胸部死亡,隋文昌所中六枪,其中四枪为“柯尔特”手枪所致,两枪为猎枪霰弹所致。现场发现相应的两种枪弹弹壳。

现场出现过一辆车牌号为川Q13099的红色夏利出租车,为凶手乘坐的车辆。

据孙玲玲提供,隋文昌的这一秘密住所是三天前搬入的,这一地址除了已经死亡的隋文昌、张一兵外,只有她、张镇江、宋亚平和房主四人知道。并提供了事发前这所房间人员来往情况。因下午五点郝四要来看望隋文昌,他可能是知道这一地址的第七人。

宋亚平在二医院看护隋文昌时被警方一网兜住,押到分局接受审查。

宋亚平供述的情况与孙玲玲一致。案发生前,他的确把这个地址告诉过郝四,因隋文昌已允许郝四前去看他。宋亚平对枪手能够准确找到这个秘密地址颇感意外,他推想不出此地址泄露的渠道。

警方核实过商业街修理点,宋亚平在案发前的确在那里等候修理打火机。

说到宜宾几大社会团伙的背景关系和重大矛盾,宋亚平认为,杀害隋文昌,肯定是王辛垣手下人员干的,他们一次不成又杀二次。

持这样看法的不仅宋亚平,社会舆论都是如此。王辛垣团伙的主要成员“3。19”案发之后已在宜宾消失,加重了社会面上对王辛垣团伙的怀疑。袁宝昆派人收集社会面上的反映,反馈的信息均认为这是王辛垣团伙所为。

警方由于有“3。19”案件的工作基础,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已把黄毛毛集团纳入了视野。“3。25”案件发生后,专案指挥部在分析案情时,并未走弯路,直接把怀疑对象指向黄毛毛集团。

他们的主要依据是:

第一,“3。25”案的作案手法不像王辛垣集团,王辛垣是一个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团伙,聚众殴斗家常便饭,但如此凶残且计划周密地杀人,没有先例。杨光认为,这起案件手法凶悍,更像黄毛毛集团。1999年宜宾发生的一系列案件的作案特征,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两案反映出杀手配备的武器精良,有打霰弹的节筒枪,有连发式猎枪,还出现了美制军用手枪。王辛垣集团的武器,没有这么丰富。而1999年反映出的黄毛毛与林传金火并的一系列案件中,这些武器大都出现过。

第三,王辛垣集团与隋文昌集团的矛盾冲突已趋表面化,在这种情况下,王辛垣杀害隋文昌只能引火烧身,招来警方的打击。王辛垣不至于愚蠢到如此地步。

第四,“3。19”案件发生后,王辛垣迫于社会压力,已经逃往外地。这次隋文昌被杀,王辛垣得到消息,立刻托中间人找到公安机关,声明隋文昌不是他派人杀的,并透露其淡出江湖的想法。从逻辑上推理,王辛垣有可信之处。

第五,隋文昌、黄毛毛是宜宾势力最大的两个团伙,他们间具备相互火并的基本条件。这一点,警方在3月23日会议上已做过分析。

基于以上认识,指挥部明确规定了侦察的主攻方向,这就是:以现场提供的线索为依据,以黄毛毛与隋文昌两大团伙的矛盾冲突为背景,深入调查黄毛毛集团与“3。19”、“3。25”两案的关系,寻找杀手及幕后指挥人。

针对宜宾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认为王辛垣是杀害隋文昌凶手的这一情况,指挥部确定了“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侦察策略,在社会上广泛施放空气,公开地大张旗鼓地追捕王辛垣,制造假象,麻痹真正的凶手,为我们的侦察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翠屏区刑警大队四中队,加强社会面上的控制工作的同时,在大范围内进行布置,加强对王辛垣团伙的打击力度。公安上层人员,凡在公开场合,一律宣称“3。25”隋文昌被杀一案,是王辛垣团伙所为,口径一致。袁宝昆率领侦察员,清剿了几处王辛垣的窝点,做出姿态。这都给社会上留下同一个感觉:警方的侦察方向十分清晰,打击对象就是王辛垣。

与此同时,由陈国富、于秀、郑易、程忠实、杨光、任春风组成的指挥部中心组,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组织精干队伍,围绕“3。25”案现场反映的线索,有步骤地深入开展了侦察工作。

出租车之谜

3月26日凌晨,指挥部碰情况时反映出,现场出现过一辆红色夏利车。

警方在现场走访群众80多人,综合起来反映出的过程是这样的:

5点30分,一两红色夏利出租车停在路边,车上下来四个人,他们提着包,走到宿舍楼前。其中一人先走进楼洞,返回后几人一起走进去。门卫曾询问,前面人称:住在楼上。其余人称:与他是一起的。门卫放行。四人上楼后,又有母女二人上楼。此后三四分钟,听到连续枪声。紧接着四人先后跑出,钻进路边的出租车。出租车启动,开走。

整个过程大约有六七分钟。

多名目击群众记下了出租车牌照号,从不同渠道反映给警方。出租车牌照号为“川Q13099”,目击群众的证词完全一致。

目击群众证实,出租车停下时,车上人员(四人)全部下车,车内没留司机。

25日晚,翠屏区刑警大队侦察员已对牌照号为川Q13099的出租车进行了调查。查出车主姓谷,名叫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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