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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诚信为本遵守契约02(第1页)

第一章诚信为本,遵守契约02

5。先想想再签契约

契约就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达成协议后,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履行的一种责任书。一般地,契约得到法律承认,并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保护。

人们在经营过程中,就是根据它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在各个国家,有不同形式的契约存在,但是,人们对契约的信任程度并不一样。在有些国家中,毁约之事常常发生。而对犹太人来说,毁约行为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契约一经签订无论发生什么问题,都是不能毁约的。正是因为犹太人重视契约,重视声誉,才有了良好的质量,信誉就是铁打的招牌。因此,他们诚实地经商,不要欺诈,执行,可获得最多的实惠。遵守合同,因为诚实是最高的商法,平等的交易、公正的利益。

由于有着良好的法律素质,所以犹太商人不但乐于而且非常善于守约,这个“善于”指的是他们有能力有办法在严格遵守法律或契约规定的形式这一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的,哪怕这一目的在实质上是不符合法律或契约的规定的。

这种强调形式上守法守约的精神集中体现在下面一则充满智慧的古代犹太寓言中。

古时候,有个贤明的犹太商人,他把儿子送到很远的耶路撒冷去学习。一天,他突然染上了重病,知道来不及同儿子见上最后一面了,便在弥留之际,立了一份遗嘱,上面写清楚,家中所有财产都转让给一个奴隶;不过要是财产中有哪一件是儿子所想要的话,可以让给儿子。但是,只能是一件。

这位父亲死了之后,奴隶很高兴自己交了好运,连夜赶往耶路撒冷,找到死者的儿子,向他报丧,并把老人立下的遗嘱给儿子看。儿子看了非常惊讶,也非常伤心。

办完丧事后,这个儿子一直在合计自己应该怎么办。但左思右想理不出个头绪来。于是,他跑去找社团中的拉比,向他说明情况后,就发起了牢骚,认为父亲一点都不爱他。

拉比听了却说:“从遗书来看,你父亲非常贤明,而且真心爱你”。儿子却厌恶地说:“把财产全部送给奴隶,不留一点什么给儿子,连一点关怀的意思也没有,还贤明呢,只让人觉得愚蠢。”

拉比叫他不要发火,好好动动脑子,只要想通了父亲的希望是什么,就可以知道,父亲给他留下了可观的遗产。拉比告诉他,父亲知道如果自己死了,儿子又不在,奴隶可能会带着财产逃走,连丧事也不报告他。因此父亲才把全部财产都送给奴隶,这样,奴隶就会急着去见儿子,还会把财产保管得好好的。

可是,这个当儿子的还是不明白,既然财产全都送给奴隶了,保管得再好,对自己又有什么益处。

拉比见他还是反应不过来,只好给他挑明:“你不知道奴隶的财产全部属于主人吗?你父亲不是给你留下了一样财产吗?你只要选那个奴隶就行了。这不是充满爱心的聪明想法吗?”

听到这里,年轻人才恍然大悟,照着拉比的话做了,后来他还解放了那个奴隶。

很明显,这位父亲早在立下的遗嘱的时候就使了一个小计谋,让奴隶吃了一个哑吧亏:遗嘱所给予奴隶的一切都奠定在一个“但是”的基础上,前提一变,一切所有权皆成泡影。这样一个机心暗藏的陷阱,是这个犹太商人所立遗嘱的关键。

然而,如果进一步把这张契约提高到犹太商人对守法守约的根本心态的高度来看的话,便会发现其中还有大量的文章。

坦白来说,由于这是一份无奈之下所立的遗嘱。犹太商人在立遗嘱时就打定主意要使其无效,换句话说,也就是在立约时就准备毁约。诚如拉比分析的,他当时面临的是“要么让步,要么彻底失去”这样一种无可选择的选择,所以他只能选择让步,通过把全部财产让给奴隶,使奴隶不至于直接带着财产逃走。

然而,这种让步又是他心有不甘的,真的把财产都给了奴隶,同奴隶带了财产逃走,这两者对他儿子来说,基本上是一回事。但按照犹太人的规矩,无论他还是他儿子,都不能随便毁约。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聪明的犹太商人想出了这么一个好办法:他给遗嘱中装进了一个自毁装置,儿子只要找到这个装置,就可以在履约的形式下取得毁约的效果,果然,在拉比的开导下,儿子真的启动了这个自毁装置,严肃的遗嘱在形式上得到了履行,而在实际上,至少相对那个奴隶来说,遗嘱等于完全废弃了。

所以,这个寓言真正要传达的意思是,如何借履行契约的形式来取得毁约的效果。转换成一般命题的话,就是:如何在守法守约的形式下,取得违反法律或毁弃契约才能取得的效果。

这个命题看上去极不像话,一个素以守法守约著称的民族,怎么可以动此等脑筋,这岂不是很不光明正大了吗?然而,恰恰是这一命题所代表的观念和做法,最最符合现代法制的本质与精神。现代社会经济秩序的合理化本身就是一种形式的合理化,而不是内容的合理化。这种形式化的内在倾向,从根本上说是由货币经济自身特征所造成的。货币在代表一切商品时,从来就只能代表它们抽象的量的属性,而无法代表它们各异的质的规定性。资本家以相同的工资支付不同工人的相同劳动时间,谁说这“相同的劳动时间”对不同的工人就具有“相同的意义”?同样,市场上不同的权利主体因为手中拥有的货币数量相等而获得的形式上的平等地位,并不能从根本上或实质性地消除他们相互之间由于智力、体力、经验等个性差异所造成的内容上的不平等。甚至对资本积累来说非常合理的“人世禁欲主义”,对个体自身来说,却是无以复加地不合理。正因为如此,货币经济范围内的合理、合法或正当等观念以及保证这些观念得以实现的法律、规章、程序等等,根本上、内在地都是某种形式化的东西。相应地,对于经济领域中人们的守法守约的要求,也只能是从形式上守法守约的要求。

所以,以守法的形式取得违法的效果,以履约的形式取得毁约的效果,恰恰是最符合形式合理化精神的守法守约行为。这等于说,犹太商人在差不多两千年前立下的一张遗嘱,其中已经包含着资本主义的本质要求。这不能不使人们又一次惊叹犹太商人活动样式同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方式的跨时代的同构。

不过,具体地看,犹太商人这种形式化的守法守约同他们近乎无条件地守法守约有着内在联系,并且互为因果。没有近乎无条件地守法守约的传统要求,也就没有必要在违法或毁约的同时顾及形式上的守法守约;反过来,没有高超的形式化守法守约技巧,严格的无条件的守法守约只能束缚犹太商人自己、削弱他们的生存能力。犹太商人正是因为本身受到种种形式上的限制,才不得不向着形式的方向,发挥、发展着他们的立约技巧。靠着这种技巧,理应对他们约束得最为厉害的形式,却成了他们用来约束对手的最便利的手段。这既是犹太商人的福祉,也是他们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一个贡献。

6。合同决定生意成败

犹太人都是遵守合同的。他们之间,只要签订了合同,就不会有任何的后顾之忧。他们信任合同,相信签订的双方都是会严格遵守的他们之所以不毁约,是因为他们认为合同是生意成功与否的关键,人的存在本身也是在履行合同。

由于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对合约的重视程度不同,所以犹太人在与外人做生意时,总是小心翼翼。他们在第一次与其他人接触时,一般会对对方不太信任,因为对方是否守约,他还不知道。特别是再次与不守约的人打交道时,他们根本不会相信所签订的契约。所以,在与犹太人交往中,要博得犹太人的信任,第一件事便是遵守契约。无论如何都要做到这样,否则你便是白费心机,因为犹太人绝不会信任一个不遵守合约的人。

总之,契约是神圣的,不可毁坏,因为神的旨意不可更改。这便是犹太人的契约观。想赚钱,特别是赚犹太人的钱,是不是应该先改变你以前的契约观呢?

犹太人在要求自己恪守契约的同时也要求对方严格遵守,经验和教训告诉他们:“给对方以仁慈让步,就是对自己的残忍”。

在犹太生意经中,合同和公司也是商品,只要能获利,连自己的公司也会卖掉。对于与神签订的“合同”,也同样会将之卖掉。在犹太人中有专门从事购买合同的人,这种人购买合同后,代替卖方履行合同,从中获利。这种买合同获利的商人叫为“中间人”或“代理商”。在犹太人中,不论贸易大小,都与“代理商”打交道。

犹太人在执行合同上严于律己,也严于律人。把别人和自己一样看待。若对方不严格履行合约,犹太人必严加追究,毫不留情地要求赔偿损失。

在商业往来或发展中,其前提是彼此的安全感。要建立这种安全感,需要交往双方都信守所订合同,遵守商业规律。但他们却常常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巧妙地变通合同为自己所用。因为在犹太人看来,在商场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不合法,守约不守约。

7。信用是企业长存的前提

在犹太商人看来,生意就是市场上一种激烈的竞争,竞争的方式方法有很多,而在这么多的方式方法中就很大一部分使人防不胜防。但是,不管怎样谈生意还是要以诚相待。谈生意这一过程绝不是胁迫对方的过程,而是充分展现自己智慧的过程。谈生意的协议是靠生意双方的信用来保证的,谈生意者要同时兼顾自己与对方的利益。

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就说过:“在外行人眼里,外交家是狡诈的。而明智的外交家相当清楚,决不能愚弄对方。从长远的观点看,可靠和公平是一笔重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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