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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禁碑记(第1页)

示禁碑记

——在县城南门楼下右畔。高五尺,宽二尺六寸;座高九寸,宽二尺九寸。正书十六行,行二十八字。

钦加同知衔、署新竹县正堂施,为出示严禁事。

本年二月三十日,据举人矣士敬、生员陈朝英、梁昌年、陈朝龙暨绅耆、郊铺等佥禀:『合堑自入版图以来,迭蒙列宪捐廉置买及垦户开垦,先后奉谕设立义冢,香山、牛埔、内外狮山一带又巡司埔、枕头川、蜈蜞窝、鸡蛋面、土地公坑横直各三千余丈,又自树杞林起、至中港三湾联络七十余里,概准民间随处埋葬,有案可据,并泐石竖鼓楼下可考。近来南门口、巡司埔突有不良之人,立心不端。不特移界毁冢,栽种营私;而且私设小车,一车可驾一牛,不论崎岖平坦,牛可以行,车即能到,戕坏冢山坟墓孔多,棺骸暴露。伊等目击心伤,连名佥乞核案重新示禁,迅饬查拘严禁』等情。据此,查此案前因违禁戕毁,经前厅严禁在案。今该处又有奸民私设小车,戕坏官山坟墓,尤属可恶!急应示禁,以安窀穸。兹据前情,除批示并饬差查拘究惩外,合行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合邑军民人等一体知悉:自示之后,所有官山冢地界内,皆系民间埋葬棺骸;无论崎岖平坦,不准再行混占营私以及私设一牛小车,致令戕害坟墓。倘敢故违,立即差拘究治,决不宽贷。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光绪七年六月□□日给。

义冢碑

——在县南二里中冢小祠内。高四尺二寸六分,宽一尺九寸八分。正书十四行,行四十字。

玉厅宪倡立义冢序:

盖闻掩骼埋胔,记于「礼经」;祭冢立碑,传之古史:皆所以抚阴灵、安窀穸。自古仁人君子,未尝不于此兢兢致意也。予去冬奉檄渡台,分防竹堑;访诸父老,即稔南关外大众寺每于秋间有普度之举。近日公余稍暇,询其巅末,始悉二十余年以来,远近民人寄停骸罐,竟积三百余具之多。其间罐破骨残者有之、头颅暴露者有之;或男或女,为寿为夭。生前居处室家,各安其所;殁后飘零流落,环集于斯。碧磷青草,聚哭天阴,亦可悲已。夫死者长已矣,无能起白骨而肉之;幽魂无定也,雇可入黄土以安之。爰查义冢旧牍,去秋曾有里人呈请示葬,前任谕以三月为期。乃无有应期而为之者,毋乃悠忽而仍如故乎!再查大众寺旁有公山一区,平原爽垲,可以卜葬。然一切经费,筹款维艰。缘出薄俸以为之倡,尤喜幕中诸友赞成捐助。尚冀文武同寅、此方善士,共襄义举!昔东汉曹褒为射声校对尉,葬停柩百余所且祭之;陈宠为广汉太守,尽葬洛县城南骸骨:之二人者,子孙繁盛,简册照垂,为先代所美。予不敏,夙仰其高风懿行,乐与诸君共之。其骸罐之无标记、无可查考者,则先办理。其有标记者,仍出示如前,限以三月;过期不至,并归义冢。是事也,捐银以资经费、出力以为赞襄,皆出于好善之诚,原非藉以来福。书云「降福」,易云「余庆」;圣贤遗训,理固然也。是为序。

道光十六年(岁次丙申)仲春之告,润堂玉题于淡厅公应。

义冢捐名碑

——同上。高四尺二寸二分,宽二尺。正书十八行,行无定字。

义冢捐题姓名,开列于左:淡防分府玉捐银一百元。前任淡防分府李捐银十大元。艋舺营参府邱捐银二十元。北路右营游府祥捐银十大元。淡水儒学高捐银二大元。艋舺县丞赵捐银四大元。竹堑理刑厅汪捐银十二元。大甲分司高捐银八大元。北路右营副府曾捐银四大元。艋舺中军府欧阳捐银四大元。

厅署幕席:屠桂山捐银二十大元。杨晴江捐银二十四元。张春台捐银一十六元。包时仲捐银十大元。李文樵捐银十二元。章友凤捐银八大元。高杏村、朱承高、朱仲熏、周燮堂各捐银四大元。平成济、沈实庵各捐银二元。

厅署内、艋舺中军署内:李诠、李永清、欧阳春:以上各捐银二元。

原任广西柳州府林平侯捐银一百元。新艋泉郊金进顺捐银三十元。艋舺厦郊金福顺捐银二十元。

绅耆铺户:郑用锺、吴振利、曾昆和各捐银三十元。吴称其、金振成、周智仁、陈词裕、金广福各捐银二十元。郑长源捐银十二元。林元会、罗德春、刘联辉、李青云、逢泰号、陵茂号、源泰号、益三号、郑琨臧、春贞记各捐银十元。林长青、高华、镒泰号、协裕号、德隆号、郑藻亭、谢承烈、黄裕源、陈大彬、大甲、林逢泰各捐银四元。陈毓瑛、彭作栋、王丰瑞各捐银二元。张英石捐银一元。

道光十六年(丙申岁)仲春之吉,首事职员郑用锺、拔贡郑用鉴、职员吴称其、生员林元会、吴清江、铺户吴振利、郑武略、陈祖居、刘联辉、督修黄大华。

香山南势山冢牧碑

——在县城西门外三里牛埔恩隆桥南畔。高五尺二寸,宽二尺六寸三分。正书二十六行,行四十七字;台头在内。

立给垦批字竹堑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等,有祖遗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香山南势山;东至隘口坑、西至姚家碑、南至狮头山、北至田园墘,四至为界明白。三面言议,其四至内付杨仕劝前去开垦耕种,三年以后每年实纳租粟四石,永为定例。保此埔地系吻等祖遗之业,与别社无干。如有别社争阻,系吻抵当,不干承人之事。日后佃人回籍,任从退卖、顶耕,业主亦不得阻当:此系两愿。今欲有凭,立给批一纸付照。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日、立给垦批竹堑社……………。

福建台湾城守营参府沈,为籍番党占息业,呼乞移究示禁谕止事。

本年九月初十日,据竹堑南庄息佃黄雅、刘子周、倪大壮、曾政、黄光扶、陈招等具呈前事;词称:『雅等南庄息佃计户一百六十余家,年纳供课八百六十八石零。息业南迫高山、西通大海,全赖香山一抔山场牧牛输课,导水通流、灌溉田园。生斯葬斯,墓罗坟列。乾隆二十四年,地棍叶绍任等占垦;五月二十七日,黄□□以奸棍明谋事,赴分宪杨具控,亲临躧勘。十一月十八日,堂断绘图在案,不许占争。二十六年清丈,通报在案。岂料地棍杨劝等瓜分占垦,影藉竹堑社番给垦阻牧,截源止葬。众息佃经投明管庄官王、管事何成美、社番丁老吻到验谕止,禀宪在案。讵杨劝等八月十六日仍行强垦。窃息庄乃朝廷物业,恩宪为主;兼之审断铁成,而又佃管两世。今杨劝等罔上、藐官、殃民,罪通干天。合缴杨分宪断结内外存查案图呈验,叩乞恩宪大老爷移究,示谕禁止。众佃民沾恩,切呈』等情。据此,查此案先据管理庄务把总王得贵具禀前情到府,正在备移查究间;兹据前情,合就移究。为此,备移贵府烦依事理,希即查案差拘杨劝等严究示禁,毋许藉番批照,占垦息庄牧场,塞截水源;仍将拘究示禁缘由赐覆。幸勿延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计移送图一幅。

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三日移。

乾隆四十四年,蒙恩宪大老爷成(讳)履泰爱民如子,政比甘棠。五月十一日,堂断谕:『查隆恩庄南界之番山地方乃属划出界外之地,然界外番虽得垦些少,若准该番贌给杨劝一人垦种,难免将来成渐之端。今隆恩庄佃丁黄雅等既已情愿遵断鸠银五十元给杨劝为开垦工本之需,即着该原差前往查明园中现种何物,俟杨劝收成后,即日起耕,不许再种。所有黄雅等佃应缴银五十元,亦着速缴,以凭给领完案。嗣后该处番丁如敢再行招垦该地之事,定行拿究不贷』。此谕。

是功既成,肃肃雍雍,勒石遗民。生者含环,殽尸遍封;幽间荒埜,禽兽翱翔。云山茫茫,烟水苍苍;恩宪之功,山高水长。

乾隆四十七年四月谷旦,竹堑堡南庄众子民等同谨置。

员山子番子湖冢牧禁碑

——在县东十里头重埔。高五尺零三分,宽一尺七寸八分。正书。

署台湾北路淡水总捕分府、加十级、纪录十次张,为示禁事。

案据本城铺户陈泉源、郑恒利、张顺发、吴振利、林九牧、林庆算、吴嘉记、官志交、林美士、林瑞源、童高秀、张成珠、林其回、詹瑞业、林清隐、林廉逸、童士添、林福孙等佥称:『缘源等各承上手于乾隆年间合置员山仔番仔湖嵌顶埔地一所,以为各佃茔葬之地。四至界址,载明垦契;仍再立约分执,毋许股内外之人,藉占混开。无如日久弊生,每有恃强侵垦滋事。是以公议就原给四至界址,东西丈量九百三十丈、南北丈量九百六十丈,立石为界;存为各佃牧牛、贫民埋葬处,断不许股内外之人擅行私垦。一面禀请出示勒石,以垂久远』等情。当经饬查;嗣据该差保总理等查勘合置牧牛安葬之所,核与原立垦约丈尺相符,并无侵占窒碍情弊,绘图注说,并取其联名切结前来。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附近居民及业主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务须遵照公议,即就四面所立界石以内,仍为牧牛之所;其余高阜之处,任听贫民埋葬。无论何人,总不得在于界内擅行私垦;其界址毗连之地,亦不许侵占寸土。自示之后,倘有藉端强占,滋事生端,一经指控,定行拘案究惩,决不稍贷。各宜懔遵,毋违!特示。

咸丰二年四月二十日给立。

立给垦批字人竹堑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等,有本社祖遣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员山仔庄。无奈上宪配运无征,兼以离社远隔,社番不能耕种,始行招垦外,尚有员山仔番仔湖贌给温春上等五股内田头嵌顶埔地一所,东至山顶为界、西至大圳沟为界、南至坑沟为界、北至林钦堂及各佃头为界,四至分明。今有称林钦棠、曾日辉兄(?)等前来出首永给,备出埔底银一百五十元正,给为通庄牧牛之地;庄民业主不得重给别人佃,亦不得擅开。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给垦批字一纸付执,永远为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立给垦批字。

员山子番子湖冢牧申约并禁碑

——在县东十里头重埔。高四尺八寸五分,宽一尺九寸五分。正书十九行,行五十一字。立合约人林钦堂、曾日辉,为代众给埔,以便牧牛事。

今因遍处开尽,念及新庄牧牛无所。众议请堂、辉二人出首,向社给出垦单。番仔湖田嵌上埔地一所,土名员山仔,界址注明垦单。议定:价银一百五十元。其银照田园甲数开派,每甲名下派出银两若干,遂一注明约内。垦单系林钦堂收存,其埔是我同人永为牛场,日后约外之不得藉占,即约内者不得混开。至于各分田头埔尾,更不许侵越私己。日久倘有横起莫测之辈,众照数捐银,同力协攻,不得推诿。今欲有凭,合立约各执一纸存照。

再批明:垦单埔地银除出后,尚欠银四十一元,并洪名显名下不肯从众派出其银一十四两二钱五分,共该番银四十七两零五分。另众议就七十七甲均派,其银各自交完。立批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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