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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共有(第5页)

干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书人尔桂叔

知见人总叔、富叔

中人杨玉衡、赵有才

同立卖退佃底人杨子贤、杨子赞、杨子贵

第一六归就字

立归就字人黄广官,前年同吴披官合伙同买得林团官竹林、荒山一所,坐落土名楣仔寮坑竹竿岭下截,其银额、东西南北四至界址载在大契内。今因乏银别置,先问一房亲人等不欲承受以外,托中送就与伙记吴披官承归,同中三面议定时值银十大元。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荒山并竹林、茅屋厝、杂物等项,即踏付与吴披官前去掌管耕种,不敢阻挡。保此业系自己同吴披官同买之业,与房亲叔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为碍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事情,广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归就字一纸,并前年同买林团官大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字内银十大元正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同知见人黄而官、黄修官

为中人高派广官

立归就字人黄广官

第一七归绝卖契字

立归绝卖契人杨吉老,有同伙黄喜使、刘瑞生等合伙明买过赖以仪等水田二段,坐落土名枋寮德兴庄北势埒洋,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并大租水田,俱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吉应分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受,托中引就与刘端生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四十五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讫;其田即付刘家前去归一掌管。保此田系吉等当日合伙明买,并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吉自抵挡,不干买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立归绝卖田契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实收过契内银一百四十五元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七年五月日。

在场管事

代笔人吴二

中见人黄光■〈歹曾〉、黄天宋

立归绝卖契人杨吉老

第一八卖尽根契字

同立卖尽根契字人下茄苳保永安街吴振合份下十房等,有承祖父明买过陈思正水田一甲九分,坐落乌树林东畔洋,亦名下秀佑庄西畔洋,年纳寮尚户内供谷三石六斗三升,又纳谢光租粟三石,带■〈勹外云内〉丁银一钱三分四厘,带白水溪圳水一甲九分灌溉。大小共十三坵,东至圳并叶家田,西至刘、韩、黄三家田,南至刘、韩、黄三家田,北至黄、吴、叶三家田,四至明白为界。又明买过大租二佃:韩耀国乌树林园,该大租一石八斗八升;苏国贤乌树林园,一石八斗八升。今因乏银别置,是以叔兄弟侄同堂相议,愿将此田并大租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买,外托中引就向与客庄内庄吴元记号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定着时值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照界踏明,其大租立即对佃一齐交付与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纳租,并收大租,水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田并大租系是合份下承祖父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拖欠供课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白、阳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尽根契内佛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五年九月日。

为中人杨排、邱瑞峰、林威

知见人三房嫂吴颜氏

代书人侄振育

同卖尽根契人吴振合

长房侄光流、金

次房侄孙佐

三房侄光守

四房侄光排

五房侄光陶

六房侄建白

七房侄光倍

八房侄光王

九房侄光格

十房侄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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