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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做好收入费用利润的账务处理(第2页)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只要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但如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除应在返回当月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外,还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冲减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税金;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或折让。

做好特殊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代销

代销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向受托方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下,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但在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代销的另一种方式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代销方式相比,主要特点在于,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2.分期收款销售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在每期销售实现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3.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有现金折扣的,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其确认方法比较简单,企业应在提供劳务完成时按所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发生的有关支出,应确认为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花费一段时间但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有关支出确认为费用之前,企业可增设“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用时,再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不能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完成,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劳务,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有关的费用。需指出的是,在核算劳务收入时,企业可不设“劳务成本”科目,发生的有关成本,直接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但此时该账户可能出现余额,不再是纯粹的损益类科目。期末,“劳务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有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予以披露。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3)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4)因债权投资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5)因股权投资而取得的股利收入。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使用费收入。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第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使用费收入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案例分析1】某公司对外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按转让协议,该无形资产转让期5年,企业每年收取使用费50000元。

企业所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与“基本准则”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均有较大差异。“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这一确认标准过多地强调收入确认的外在形式,而“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上述规定,则更注重收入确认的内在因素,更加符合收入的本质特征。

【案例分析2】风华器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A、B两种产品,A产品单位成本80元,单价100元;B产品单位成本60元,单价80元。这两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B产品需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5%。1998年7月A、B两种产品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10日收到乙企业汇来的预付购货款12000元。

(2)15日发往丙企业A产品400件,B产品600件,代垫运杂费25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预计款项可在10日内全部收回。

(3)20日银行转来承付通知,收到丙企业承付的货款和代垫运杂费。

(4)22日发出乙企业预订的A产品100件,代垫运杂费100元,所汇余额退回乙企业。

(5)25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丁企业销售A产品200件,合同约定分4次等额付款。第一期货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6)25日收到A产品退货20件。该退货系去年售出,因质量问题退回,当时每件售价为120元,单位成本80元。

(7)27日发出委托代销A产品500件。

(8)28日收到委托代销清单,售出A产品400件,受托单位扣除按照5%计算的手续费后,将余款汇回。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可作业务处理如下:

(1)借:银行存款12000

贷:预收账款——乙企业12000

(2)借:应收账款105460

贷:银行存款2500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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