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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道德(第1页)

第三课道德

培养道德,远离罪恶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顺理则为善,违理则为恶,以善恶为判断标准,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

虽然人类的道德在某些方面有共通性,但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文化环境中,所重视的道德元素及其优先性、所持的道德标准也常常有所差异,同样一种道德,在不同文化社会背景中的外在表现形式、风俗习惯往往也相差甚远。

如果人做了违反道德的事情,就会产生罪恶感。罪恶感是一种焦虑反应,是因为害怕受到道德的谴责,在迫切或不良预期情况下的一种不安的心理状态。严格地说,罪恶感是一种自我冲突,是内化的行为准则与外在的评估标准差异太大所致。

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都可能会有罪恶感的产生,这种感觉可以阻止我们去做违背良心的事。但过度和不当的罪恶感也会令人负荷过重。生活中,任何人都具有程度不同的自我牵连倾向,如果这种倾向过分发展,就有可能影响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将完全无关的外界事物视为与己有关的某种信号,从而有意或无意地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还会产生罪恶感。有这种病态的罪恶感的人大都性格内向,他们谨小慎微、犹豫不决、敏感多疑、羞怯腼腆。

对于社会意识还不完全的儿童来说,他们的罪恶感往往是由父母犀利的言辞引发的,这种批评超越了儿童的认识能力,必然引发儿童的焦虑。所以,为了避免孩子不必要的罪恶感,父母应该直截了当地告诉他们错误的行为会有什么不良的后果,而不要对他们说“我快被你气死了”等消极的话。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依据精神分析学派的投射原理,采用对偶故事研究儿童的道德认知发展。他设计了一些包含道德价值内容的对偶故事,要求儿童判断是非对错,从儿童对行为责任的道德判断中来探明他们所依据的道德规则,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平观念发展的水平。

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皮亚杰发现儿童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与其认识能力的发展存在着互相对应、平衡发展的关系,这种认识能力是在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之中得到发展的。皮亚杰概括出一条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总规律:儿童的道德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0岁之前,儿童对道德行为的思维判断主要是依据他人设定的外在标准,称为他律道德;第二阶段是在10岁之后,儿童对道德行为的思维判断则多半能依据自己的内在标准,称为自律道德。

皮亚杰认为,儿童品德发展阶段是一个连续发展的统一体。在从他律到自律发展的过程中,个体的认知能力和社会关系具有重大的影响。根据皮亚杰的看法,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使儿童达到自律道德,使他们认识到道德规范是在相互尊重和合作的基础上制定的,而要达到这一教育目标就必须注意培养同伴之间的合作,注意成人与儿童的关系不应是权威和服从的关系;在儿童犯错误时,要使他了解为什么这样做不好,以发展儿童的道德认识。

最新的实验研究显示,在人们的潜意识中,确实认为罪恶感是可以“洗”净的。在一项实验中,27位被试者把道德或不道德的故事抄下来。在一个关于道德的故事中,一个律师帮助了他的同事;而在一个关于不道德的故事中,律师则做了坏事。然后,要求被试者给一些生活用品定价,包括牙膏、肥皂等,结果抄写不道德故事的被试者给清洁用品定的价格要比其他人高得多。即使不涉及自己做过的事,只是抄写过一篇以第一人称写的文章,抄写内容不道德的文章的人也更急于把手擦洗干净。

清洁行为可以用来中和罪恶感所产生的负面情绪,这跟做好事来弥补错误的心理作用是一样的,都是让自己解脱的方法。有些人通过不正当途径发了财,会做慈善事业来弥补,也是一个道理,都是为了消除内心的罪恶感。

关于道德敏感性的研究发现,对其他人的需要、利益的敏感程度,个体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有的个体会把别人的每一个举动、每一项活动、每一种表情都视为饱含着道德意义,而有的个体直到目睹鲜血才会意识到面临了道德问题。人性中善恶并备,在潜抑作用下,恶的那一部分常常被我们压制到心灵的最深处,以不被察觉的方式影响我们的心情和行为,所以人性中的邪恶很容易掩盖起来,但是改变起来却相当困难,只有预防才是最好的措施。

培养儿童的道德观念,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矫正儿童、少年的品行障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注意进行道德情感的教育,尤其要进行责任感和义务感的教育,让儿童知道自己作为一个人,不能光享受,还应履行义务和责任。父母要注重自身的修养,为孩子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给他们创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对儿童、少年的不良行为倾向,要及时进行教育、批评,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切不可掉以轻心,甚至包庇纵容,以免酿成恶果。

对于普通人来说,善待他人并不是一件复杂、困难的事。举手之劳的善举,并不仅仅只是种朴素的善良,而是用善良浸润后的灵魂折射出来的人格的光辉。拥有善良,我们就会拥有一种美好的感觉,就会拥有一种亮丽的情怀,世界便会渲染出迷人的色彩。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会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即使在相同的时代、相同的社会,不同的人所遵循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差异。很多时候,道德并无高下之分,那么如何不让道德差异成为人与人交往的障碍呢?先贤孔子提出一个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蕴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对于为政者,孔子反对“居上不宽”,要求对下级“赦小过”。上级要依据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要求下属,不可逾越。为政者使用民力时,应像祭祀天地祖宗一样慎重、虔诚,不可以轻率妄为,这些都是对于为政者行恕道的基本要求。对一般人而言,要求“躬身自厚而薄责于人”,即多自我批评,少批评别人,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等,都是“恕”的体现。

“恕”是推己及人的情操,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达到合理。“恕”字分解开是“如”“心”两个字,意思就是合于我的心,并且推己及人:我的心所要的别人也会要,我想占有的利益别人也想占有。既然如此,为人立世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只要我自己不希望的,便不要再施加给别人;或者觉得别人对不起自己,也不须斤斤计较。都是这个“恕”字的注解和延伸。

中国人一直奉行孔子的这一观念,并将其作为与人交往的准则。这一说法从浅层次上说,是指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不要强加给别人;从深层次上说,是一种换位思考,推己及人,将心比心,如果你不想别人以你不喜欢的方式对待你,那么你就不要以此方式来对待别人。

清康熙年间,官至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的张英,有一天接到家人自安徽桐城老家写来的一封信,信中诉说家里正准备扩建宅院,却因地皮问题而与邻居产生了矛盾,两家相持不下,水火不容。信中隐约有要求张英用官位来压服邻居的意思。

张英看完信后,沉思再三,写了一首诗来劝诫家人: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家人见信后,马上主动把将要砌建的院墙退后三尺。邻居目睹此景,愧疚之余,也立即把正在修建的院墙退后三尺。两家的院墙之间就形成了一条六尺宽的街巷。此事一时之间传为佳话,称之为“六尺巷”,至今尚存。

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孟子也持同样的观点。有一次,一个叫白圭的大商人跟孟子谈起大禹治水的故事,夸口说:“如果让我治水,一定能比大禹做得更好。只要把河道疏通,让洪水流到邻近的国家去就行了,还用得着一直疏导到东海吗?”孟子很不客气地对他说:“你错了!你让洪水流到邻国,邻国难道不会让洪水再流回来吗?有仁德的人,是不会这么做的,这么做只会造成更大的灾害。”

也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态度,不仅是对别人的尊重,也是孔子和孟子所倡导的“仁”的要求。我们知道“仁者爱人”,因此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用自己的心推及别人,自己希望怎样生活,就应该想到别人也会希望怎样生活;自己不愿意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就不要那样对待别人;自己希望在社会上能站得住,能通达,就要懂得帮助别人站得住、通达。总之,“己所不欲,勿施于

人”就是从自己的内心岀发,推及他人,去理解他人,对待他人。

这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态度,不仅是对别人的尊重,而且也是待别人宽厚的表现。自己不喜欢虚伪、讲假话,就不能希望、更不能要求别人虚伪、讲假话。自己不想犯错误,也不能希望别人犯错误。自己不愿意贫穷,也不能希望别人贫穷。自己所厌恶的事,强求别人去做,实质上是害人的一种表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强调的是换位思考。也就是说,自己设身处地为对方设想,假设对方如此要求我,我愿意不愿意;如果我也会不愿意,那么就不去要求对方。“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强调的是,在与别人发生关系时,首先从自我的角度来考虑对方的要求,如果我不愿意的,就坚决不同意。所以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强调的是不强制别人,后者强调的是不想受别人制约。

在孔子所提倡的道德原则中,“恕”只是低标准,还有一个高标准,叫作“忠”。“忠”的表现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就是说,自己想有所作为,也让别人有所作为;自己想要显达,必先荐引帮助别人通达。将“忠”“恕”结合起来,就是孔子所说的“仁”,这便是中国人数千年来所遵循的道德准则了。

诚实守信,德之大者

诚信,顾名思义:诚实、诚恳,讲信用、守信义。一个人只有忠诚老实、诚恳待人,才会取得别人的信任;只有讲信用、守信义,才会赢得身前身后的荣誉。人生的旅途中,诚信犹如人的灵魂,有了诚信,才会有绝处逢生时的援助之手;有了诚信才会有真诚友谊的安慰;有了诚信,才会有爬出深渊、走向光明的机会。

诚信是为人处世的一种美德,是人性最高的境界。诚以养德,信以修身。生活中的一个承诺或身边的一件小事,就能折射出一个人的修养,显现出其人格魅力。人性的光荣与尊严不在于一个人的精明而在于他是否诚信,人性的丑恶中没有比虚伪和背信弃义更可耻的了。诚信比一切计谋都好用,而计谋离开了诚信的支撑,也会变成无用武之地的废品。诚信是考察一个人为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标准。

诚信之所以属于道德的范畴而不仅仅是人际关系的一项原则,是因为它直指每个人的本心,而不必顾及行为的对象。“季札赠剑”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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