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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第1页)

得一录卷一

范氏义庄规条

同善会章程

○范氏义庄规条

卷一之一

从古睦婣任恤。礼有明文。一本之亲。谊应加厚而近世俗情但知广蓄积辟田园。牢守悭囊。于族人之疾苦颠连不遑过问。祇以供不肖子孙**废者。比比皆是。此范文正公义田所以为万世师也。述范氏义庄规条

家规记

文正公初定规矩 忠宣公奏

忠宣右丞侍郎公续定规矩

后跋

主奉能浚增定规矩

钱公辅义田记

附常郡王氏参改义庄规条

△家规记

规所自立。维义田也置田而设之规。程可守式可久也。文正定于前。而忠宣诸公修于继。制之密虑之周也。后贤恢广义田而代有加。绍先型培世泽也。要而论之。掌庄者得其人。则规显日□也奉祖规以垂宪。敷泽于有家。尚祇承于勿替也。

△文正公初定规矩 忠宣公奏

知开封府襄邑县范纯仁奏。窃念臣父仲淹先任资政殿学士日。于苏州吴长两邑置田十余顷。其所得租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谓之义庄。即于诸房选择子弟一名管。其勾。亦逐旋立定规矩。令诸房遵守。今诸房子弟不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 敕条。本家难为伸理。六七年间渐至废坏。遂使子孙饥寒无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违远犯义庄规矩之人。许令发司受理。伏候 敕旨。右奉圣旨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 右中书札子 札付苏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会

先文正公于平江府兴置义庄赒给宗族。德泽至厚。其始定规矩。虽有版榜不足久传。及有治平元年所得。 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后来接续措置可为程序者。未曾刊定。深虑岁久渐至隳废。今尽以编类刻石。置于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之侧。子子孙孙遵守勿替。今具如后。

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米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米三斗、】

一男女五岁以上八数

一女使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米。

一冬衣每口一疋。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疋。

一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减口数尽时上簿。

一逐房各置请米厯子一道。每月米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亦行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觉察勒赔填。

一嫁女支钱三十贯。【七十七陌下并准此】再嫁二十贯。

一聚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者。亦依此例支给。

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一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佑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约自皇佑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桩留二年之粮若遇荒歉。除给糇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余。却先支丧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或所余不多。即吉凶等事众议分数均匀支给。或又不给。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后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吉凶事外。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粜货桩充。三年以上粮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回换新米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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