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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九长寿品第四卷之第二(第4页)

案。道生曰。虽更加常。未断善根者。犹以少善。生欲界天。合三横也。

而是凡夫实不知因(至)虽复说之而实不知。

案。道生曰。尚不知世善。故生天。岂知归三宝耶。僧亮曰。是加水之中。小加者也。不知因修梵行者。人天近因。尚不能知。况出世常因。而能知耶。僧宗曰。修少梵行。受少乐者。合自构而食也。如彼群贼。加水之乳。更举第四譬也。而是凡夫。实不能知。因少梵行者。即是加水也。因名所以。既计身为常。岂达真常所以也。宝亮曰。此下释教也。昔唱外道生天。谓言用耶见为因。今释云。非是因耶见作因。乃是昔日供养父母。有孝敬之善。为因故也。外道既不知此理。岂知出生死之路。横计颠倒。以成大耶。

是故如来出世之后(至)群贼退散牛无损命。

案。道生曰。后佛出世。说真常也。僧亮曰。譬后佛出生也。凡夫横求。理本常存。三世诸佛。同共一道也。僧宗曰。上五譬。明外道窃得常名。而无常实。今明常名。始终还于佛也。前合譬已竟。此义生耳。

时转轮王即以诸牛(至)一切众生无有患苦。

案。僧宗曰。明释迦出也。还以常法。付菩萨。

法转轮王出现世时(至)善说世法及出生法。

案。道生曰。善说世善。所以得常住之义。况出世乎。凡夫既舍。佛得持还也。

为众生故令诸菩萨随而演说。

案。道生曰以付菩萨。使得常解。道兼天下。

菩萨摩诃萨既得醍醐(至)所谓如来常乐我净。

案。僧宗曰。合有二意。前合贼散。后合付菩萨也。

以是义故善男子(至)要是如来非是余法。

案。道生曰。以上来而言之。常法虚实。居然有在也。智秀曰。结答难也。

迦叶应当如是知如来身(至)随我所行至我至处。

案。智秀曰。劝受持也。

善男子若有修习如是二字(至)即是诸佛之法性也。

案。道生曰。法者。无复非法之义也。性者。真极无变之义也。即真而无变。岂有灭耶。今言灭是法性。盖无所灭耳。僧亮曰。菩萨通达法性。成佛涅槃。法性无灭。涅槃常住。此说内行果上义也。凡夫不解空。故不得涅槃。以空证涅槃也。宝亮曰。此下第三证佛果之地。以法性为寿命故。所以长远也。有人解此灭相。为断灭之灭。谓之不然。何者。下文结句云。即是诸佛之法性也。岂是断灭之辞乎。今释云。若能安此二字为寂灭者。佛于此人。真入伊字涅槃。应言。何以故即法性也。

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至)我今云何当知是义。

案。道生曰。向云灭是法性。似若丈六犹存。丈六若实。故是非法中出也。法性无有非法。何有丈六哉。身与法性。不可得并。而有身所未了也。僧亮曰。执方便为难也。真极无变。谓之法性。必舍身智。然后是耳。今身既不灭。复言是性。霜炎之理。二不俱存。云何当得知是义也。法瑶曰。向言涅槃是佛法性。似若都灭涅槃是法性也。今欲明法性乃是法身常住体也。夫法性者。即是法身者。若以灭尽。为法性者。则为无所有。岂有法身乎。若有法身者。则非灭尽。何有法性乎。二事不得并也。僧宗曰。此第二文也。今教所明法性者。谓圆果无非。故称法。体不可改。故称性。而名与昔同事须料简也。

佛告迦叶善男子汝今不应(至)夫法性者无有灭也。

案。道生曰。法性照圆。理实常存。至于应感。岂暂废耶。僧亮曰。推本以证末。是则有为。横生灭耳。法性本来非有。故无灭也。如来亦本来非有。岂有灭也。

善男子譬如无想天(至)非诸声闻缘觉所知。

案。僧亮曰。凡夫受报色心。必须直以想微。二乘不知。名为无想天耳。有漏近事。非汝境界。况无漏乎。僧宗曰。依此经所明。乃至四空。斯皆有色。今无想天。是等四禅中。四凡夫天之最上。那含天之下。有此一地。虽有色身。以其心细。而无色想。唯佛乃知。余无能了。

善男子不应说言如来身者(至)非诸声闻缘觉所及。

案。僧宗曰。岂况如来妙极。而当可知。昔指孤灭。以为法性。权而非实。

善男子汝今不应思量(至)种种方便不可思议。

案。智秀曰。诫劝也。

复次善男子应当修集(至)修常想者则有归处。

案。僧亮曰。佛实不灭。于涅槃后。不闻此经。生实灭想。依异体三宝。出家受戒。不成清净。具足三归。若闻经不信。虽复出家。不能成果也。僧宗曰。此第四文也。向明法性。苟非孤灭。则妙有可归。若能安心。在乎非无。则识真果。故举三归令标。拟有方也。宝亮曰。唯一极位。故是常也。明此三法。是一体而无三。故称无异相也。体是嶷然。故云无常相也。不为三相所迁。故无变异相也。一体三宝者。正辨一佛体之三义也。但以初名当于法体。万想悉是义名。无别体名觉义名异。是故佛宝当体。其余法僧。属义名也。昔说三宝三体各别。今牵昔日法之与僧。置于佛上。故言一佛体之三宝。以觉察之义。为佛宝。体无非法。具众功德。故称法宝。体不隔物。必与理和。号曰僧宝也。若于此三法。为异修者。当知此人。不成清净归依。既谓佛宝未极。云何而得具足戒耶。不言头数咸少。正云戒非上品耳。若依凭常住三归。则得戒具足。夫行从信地而生。今信既未圆。所得之戒。何容具足耶。佛昔自言。我为二乘。今若依凭差别三宝。尚不能得如我作声闻缘觉之近果。况复不依常住三归。而入无漏真圣之位耶。故知。执教解经者。其事必谬矣。智秀曰。此下答问中。第三大意也。以昔明三宝。言旨未周。故归心未正。今辨法性。体备三宝。长存不灭。是则归心须改。故此一章。显正归依也。有三翻。第一佛自明理。劝物归依。第二迦叶设难。佛答。第三迦叶述旨。佛赞成也。三宝无别体。故言无异。不流动故。非无常也。无复改愚成智。故不变易也。

善男子譬如因树则有树影(至)譬如闇中有树无影。

案。僧亮曰。树譬佛。影譬归依。无树无影。无佛无依也。有树无影者。闇中有树无影。佛虽在而不现。则不成归依也。法瑶曰。明有常理故。得有归依义耳。如有树则有影也。僧宗曰。相承解云。有能归之心。必有所归之理。此解迦叶之难。乃为便也。就文又有不便。旧释此树譬真法身。影譬应身。于前文为便。于难为不便也。此二释。各参一边。未为惬尽。并不消文意。今云有归依者。正言极果妙有是常。则有归依之德。若无此德。则有义亦坏。是故迦叶。就影为难。欲使无归依之德也。智秀曰。能归之心。终能成佛。故以树譬归依之心。影譬所成之佛也。故云因树则有影。

迦叶汝不应言有树无影(至)各各异故故使无常。

案。僧亮曰。星月有光。树有闇影。但以微故。非肉眼见耳。法身亦尔。非汝所见也。法瑶曰。勿谓不见。便言无也。常住法身。慧眼所见。故归义不无。但肉眼不见。便谓无有常住之归依义耳。品初劝问云若归者。即此常住三归是也。又云若戒者。即前大慈大悲一子想是也。宝亮曰。天眼资细空明。而瞩色故。不同肉眼之用也。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至)而得长寿善知宿命。

案。智秀曰。第三翻。述旨传化有两别。前迦叶领解。后佛赞成也。

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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