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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必断贪官生财之道(第1页)

第2节必断贪官生财之道

笔者问曰:治贪除了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还有什么好方法?

陈廷敬答曰:断其行贪之路,灭其可乘之机。

“生财有道”,本义是想要变得富有,必须用合乎道义的办法去挣钱。随着时间的演变,人们开始用这个词语去称赞一些头脑灵活、懂得发现商机之人。再后来,一些善于投机倒把之人发现了新的生财之“道”,或是钻法律的空子,或是利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敛财,这些人的出现使这个词变得褒贬参半。

对于生意人来讲,以生财为目的是件无可厚非的事,只要不触犯法律,谁也没有权力对他们评头论足。可对于官员来讲,若是以生财为目的,则失了为官之道。

在清官的字典里,人们找不到任何与“生财”有关的字眼,因为他们十分清楚自己为官的目的:一心为公,一心为民。他们知道百姓生活不易,也知道国家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所以从来不会考虑从百姓或国家手中谋取任何私利。贪官的字典中则不同,随手一翻,便是各种敛财的途径和手段,他们称这些途径和手段为“生财之道”,事实上,这些只不过是他们对个人罪行的美化。

贪官之所以会贪,一方面和其本人的品质有关,另一方面和其所处的环境有关。比如一些官员刚入仕途时是不贪的,之所以后来会变贪,则是禁不住身边环境的**,从小贪变为大贪,最后成为巨贪。所以说,想要治贪,不但要对官员本人进行教育和监督,还要对世道进行监督和清理,让官员没有贪的机会。

想要断掉贪官的财路,可以先抓事,再抓人。陈廷敬认为,在对吏治的整顿中,除了“劝廉”,还要“官建”。在“官建”的部分中,则要首先断掉贪官们的“生财之道”,让他们没有财路可走。

在清朝,许多人都将做官视为积累财富的最佳途径,于是做官之后,许多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开始了他们的“生财之道”:或以钱代罪,通过收钱来减轻或免除有罪之人的处罚;或对百姓加收各项税收,以填补自己的金库;或以许诺帮人办成某事为由,收取好处费……在贪官的众多财路之中,使官员获利最大且最容易的是“捐纳”,即买卖官位。

捐纳始于秦始皇四年(前242年),由秦始皇亲自发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据史料记载,当年闹过一场严重的蝗灾,导致粮食极度短缺,为了解决粮荒,秦始皇颁布了捐纳的政策,“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此政策一出,富裕之人纷纷响应,粮荒也立刻得到了解决。

自此,每逢国家遇到灾荒,或是财政短缺之时,秦始皇都会举行捐纳,这一政策也就得以延续了下来,并形成了捐纳法。之后,汉文帝、汉武帝、汉灵帝等均用过这种方式来增加财政收入。汉文帝“令民纳粟边陲,可得上造、五大夫等爵位”;汉武帝“令吏得入谷补官”“令民得入粟补吏”;汉灵帝则将所有官位从大到小一一明码标价,只要捐出规定的金额,就可得到相应的官职。清朝建立后,捐纳之法也得以沿袭。

清朝的捐纳始于顺治年间,完备于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咸丰、同治两帝执政时期发展最盛,宣统年间终结。顺治六年(1649年),户部以“师旅繁兴,岁入不给”为由,提议“开监生、吏典、承差等援纳”,于是捐纳制度开始实施。其中,顺治、康熙和雍正皆视捐纳为权宜之计,并将捐纳和科举、荫袭、保举一并作为清朝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乾隆之后,由于捐纳之风越来越盛,可捐之官位越来越多,朝中腐败也越来越严重。

康熙年间的捐纳具有统一管理、明码标价、僧多粥少的特点,此时,捐纳还未成泛滥之势,可通过捐纳方式获得的官位也有明确限制。其中,吏部和礼部作为专管官员和教育的部门,不可通过捐纳得官。尚书、侍郎、总督、巡抚和布政使也不可捐。可以捐的官职只有郎中以下,道员、知府、知县以下的小官。

在当时流行一句话,叫“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谁都知道当了清朝的官员后能够得到许多好处,不但拥有了权力,受人尊敬,还能用权生钱,让自己的口袋越来越鼓。所以,虽然捐官需要花很多钱,仍然有大批人积极地参与其中,因为他们知道,只要自己当上官,不但之前付出的钱都有机会通过各种方式收回来,而且还有机会获得比投入更多的银两。这也就难怪捐官总是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对于捐纳一事,陈廷敬是不赞成的。他早就看到了其中的弊端,然而推行此政策是康熙的旨意,他无法直接反驳皇帝的意思,于是只能想尽办法,尽量减少这一政策带来的弊端,将此事对国家的危害降到最低。

之后的发展果然如陈廷敬所料,虽然朝廷已经明确规定了可捐的官位,也规定所捐之钱财一概要交给户部入国库,但是一些高级官员为了从中发财,私自违背朝廷的规定,变相对禁止捐纳的官位进行买卖,将对方所捐之钱财收为己用,或根据捐纳之人献给他们的好处来决定官位最后花落谁家。

按照规定,捐纳之人必须是家世清白之人,不但要有乡邻的担保,还要有当地机构开具的清白册,两者缺一不可。一些富贵之人平日横行霸道,飞扬跋扈,欺压邻里,无恶不作,本无资格参与捐纳,但是他们却能用钱疏通负责审查的官员,让其证明自己清白,开出虚假的清白册。

资格审查中还有一项是对捐纳人学历的审查,如果此人声称自己是国子监的学生,就必须出示国子监的印鉴证明。在过去,想要取得这一印鉴证明必须苦读多年,认真求学,方可通过考试,成为国子监的学生。如今,对于家境富裕之人来说,这再也算不上什么难题。有钱能使鬼推磨,何况一心求财的官员。只要双手奉上能让对方满意的钱财或礼物,取得证明也成了小事一桩。

上述的情况都令陈廷敬格外担忧。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他特意就此现象向康熙上书,指出:“亲民之官,其职至重。至于文移、薄书、期会、讼狱之事,皆身自经理,不得假手胥吏,使夤缘为好,其事又甚难也。”

陈廷敬十分担心如此下去,朝中官员有才学之人越来越少,懂得吏治之事的人越来越少,能够坚持以民为本方针的人也越来越少,那些对吏治一无所知、贪赃枉法、作威作福的人反而越来越多。若真如此发展下去,国家社稷也就岌岌可危。

陈廷敬知道凭自己之力无法改变康熙的旨意,但他的责任感令他无法对这些现实置之不理。他想,虽然不能取消捐纳之事,可若是从一定程度上提高捐纳之人为官的门槛,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陈廷敬提议,对捐纳之人分别进行相关考试。他对康熙说:“夫古者以经术为吏治,必学古然后可以入官。今即不能尽然,而亦须略晓文义之人,委以民社之寄。”

不明执政理念,不关心时事之人,即使为文官,也无法公正处事,仁政爱民。为了确保文官的质量,陈廷敬提议捐文官者需参加文考,主要考试内容以“八股经义”和“时务策”为重。“知府、知州、知县,凡俊秀捐纳,有已经考试后捐纳者,依例选除。有未经考职遂行捐纳者,于选除之时,仍行考试,文义略晓者,即与录用,否则且令肆业,听其再试。”

弱不禁风,对兵器一无所知之人,即使为武官,也无法除恶扬善,保卫社会安定。为了确保武官的质量,陈廷敬提议捐武官者需参加武考,主要考试内容为武将基本素质和个人能力。“凡副将、参将、游击等官,单双月选补,先期考试弓箭,不合式者不准选被,下月复考,必待其合式而后用之。”

除了相应官职必备的能力外,陈廷敬还格外重视捐官者的品德。他说:“代倩、传递,徒应虚名,如此则既不绝其功名仕途之路,亦使之有郑重名器之思,庶可以责吏治之实效也。”一经发现有人试图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考试,立刻取消其名额。

在陈廷敬的严格选拔下,所选出的捐纳之人虽不尽完美,却也至少可负得起所任之职。回顾清史,嘉庆、道光、咸丰年间,捐纳之事愈演愈烈,官场风气极坏,甚至造成了“灾官”的现象。唯独康熙年间,捐纳法没有带来太大的伤害,这与陈廷敬所制定下的种种规矩不无关系。在陈廷敬的努力下,朝廷既维持了收入的增加,又保证了官员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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