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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优美洁净城乡整治行动(第1页)

第四节 “环境优美、洁净城乡”整治行动

2012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优美环境、洁净城乡”综合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7月起在全区深入开展“优美环境、洁净城乡”综合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优化城乡环境为核心,以完善基础设施为重点,以培育城乡居民文明行为方式和良好生活习惯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群众主体、统筹安排、点面结合”的工作原则,着力实施“六大工程”,切实解决城乡“脏、乱、差、暗、堵”等问题,全力创造“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生态优美、卫生健康、文明和谐”的城乡环境。

二、主要任务

用3年时间,对全区18个县级以上城市、156个乡镇、4300个村庄环境进行全面整治,使全区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市政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为城乡群众创造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齐全、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着力实施六大工程:规划引领工程、设施完善工程、环境整洁工程、生态优化工程、道路畅通工程、素质提升工程。

三、实施步骤

全区综合整治行动从2012年7月开始,到2015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即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7月)、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8月—2015年3月)、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4月—2015年6月)。集中整治阶段又分重点攻坚期(2012年8月—2013年12月)、全面推进期(2014年1月—2014年12月)、整改提升期(2015年1月—2015年3月)。

四、机构职责

为推动综合整治行动顺利实施,成立自治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李锐担任,副组长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厅、交通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林业局、移民局、工会、团委、妇联、政府督查室、宁夏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厅,负责整治行动日常工作。各市、县(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成员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职责:负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达标排放监测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环境监管、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保护、农村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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