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弟弟。 被告:朝阳市某中学。 1999年1月9日下午,朝阳市某中学正在进行期末考试。该校二年级四班学生韩某在第五考场,参加数学考试,答完卷后,韩某将考卷交给监考老师丁老师之后走出了考场,韩某与随后交卷的同学毛某在考场外进行对题。结束考试后,赵老师(另一监考老师)让同学起立出考场。另有两名监考老师开始收试卷。赵老师让二年级二班学生刘某帮助一起收卷纸(因赵老师是二年级二班班主任)。收完试卷后,经审核,少了韩某的试卷。于是赵老师让二年级四班学生赵某叫来韩某。监考老师问韩某是否交卷?韩某答:“交了”。经监考老师再次查找仍未找到。韩某回到座位上哭了起来。在开始政治考试时,韩某依然在座位上哭。在这期间监考老师进行了劝慰。政治考完后,三位监考老师又将韩某留下,再次询问韩某关于试...